原告周先开与被告伍和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03民初2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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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2000号案件名称
原告周先开与被告伍和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周先开;伍和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03民初2000号原告:周先开,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告:伍和龙,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周先开与被告伍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先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伍和龙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先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伍和龙立即偿还所借原告周先开人民币本金壹万伍仟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伍和龙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9日,被告伍和龙以用于自己女儿读书为由向原告周先开借款了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载明“今欠到周先开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还款期2020年6月25号”。上述欠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而起诉至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伍和龙下欠原告周先开借款本金1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张15000元的欠条,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伍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先开借款本金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736元,由被告伍和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唐 艳 华人民陪审员 欧阳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 玉 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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