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树栋、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责任公司等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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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515号案件名称
付树栋、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责任公司等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付树栋;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责任公司;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515号原告:付树栋,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秀春,经理。被告: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东段。付树栋与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付树栋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树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树栋负担。审 判 员 张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丽彬书 记 员 孙小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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