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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树栋、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责任公司等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24民初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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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24民初1515号
  • 案件名称

    付树栋、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责任公司等人事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付树栋;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责任公司;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人事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24民初1515号原告:付树栋,男,196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海兴县。被告: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海兴县海政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秀春,经理。被告: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海政路东段。付树栋与海兴县长青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付树栋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付树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付树栋负担。审 判 员 张汝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蔡丽彬书 记 员 孙小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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