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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志龙、周志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923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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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923执897号
  • 案件名称

    赵志龙、周志慧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赵志龙;周志慧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923执897号申请执行人:赵志龙,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被执行人:周志慧,男,199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平县。370923199808200012。本院在赵志龙与周志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鲁0923民初29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5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证券、银行、工商总局、网上银行等,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36.0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前往东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向申请人调查,申请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截至目前,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2036.06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鲁0923民初29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庆超审判员  梁彦宏审判员  何振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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