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郭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民终6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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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民终6371号案件名称
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郭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郭晖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终63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法定代表人:邵年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谦,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晖,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广山,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涛,辽宁盛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耕海置业”)因与被上诉人郭晖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郭晖与耕海置业于2014年10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3项处理:……3.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付房价款十万分之一的违约金”。现郭晖根据该条约定,要求耕海置业支付自2017年9月29日至2021年2月17日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一审时,耕海置业对郭晖计算违约金的标准、天数和金额均无异议,但抗辩称因案外人存在违建导致案涉房屋所在楼宇无法通过规划验收进而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二审时,耕海置业提交新的证据拟证明郭晖亦存在改建行为(封闭阳台),该行为导致整栋楼外立面发生改变,与原规划设计图纸不符,无法通过规划核实验收。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系约定“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由出卖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鉴于耕海置业二审时提交新的证据,故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需进一步查明是否因耕海置业的责任,导致郭晖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郭晖自身的改建行为是否是导致耕海置业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该公司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原因之一。在此基础上,对郭晖要求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请求是否支持作出判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57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大连耕海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2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小南审判员 刘冬艳审判员 刘 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添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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