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驹、王玉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2民申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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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民申119号案件名称
陈驹、王玉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驹;王玉虎;张凤雷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申1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陈驹,男,1980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姗姗,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玉虎,男,1975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原审被告:张凤雷,女,1977年4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再审申请人陈驹因与被申请人王玉虎、一审被告张凤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苏02民终3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陈驹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陈驹是实际借款人,属于主体认定错误。合同关系的成立不仅仅需要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更需要各方经过要约、承诺等对所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协商洽谈,最终达成一致合意。本案借款协议的签订并不存在出借人王玉虎与名义借款人陈驹、担保人张凤雷洽谈的合意,反而存在陈某1因饭店装修向王玉虎借款,也有两人之间洽谈借款细则的合意。陈驹、张凤雷在借款协议上签字仅是接受实际借款人陈某1的委托代为签字,并不存在陈驹向王玉虎借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对此王玉虎是知情的。陈驹在借款协议借款人处签名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陈驹仅是名义上的借款人,陈某1才是实际的借款人,王玉虎是向陈某1催讨借款,也是由陈某1实际归还借款,故借款协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应由陈驹及张凤雷承担,而是由实际借款人陈某1承担。2.案涉借款已实际还清,二审认定借款本金为500000元,借款人尚拖欠443302.2元借款本金未归还,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案涉借款是王玉虎与陈某1,谢某具体沟通洽谈,王玉虎交付借款本金时是分开转账的。二审法院未进行实际调查,简单以表面的转账就认定借款本金500000元。在案涉借款归还中,第一次王玉虎就要求陈某1将借款利息归还给陈某2,陈某1之后向陈某2归还借款也是客观事实。但二审法院未对陈某1、陈某2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及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进行调查,简单否认案涉还款的真实性。根据陈驹举证的陈某1转账给王玉虎、陈某2,谢某转账给王玉虎、陈某2的转账凭证,以及证人陈某1及谢某到庭说明的情况,可确认自2019年1月23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陈某1已通过个人转账向王玉虎及陈某2归还案涉借款本息224000元,陈某1委托谢某向王玉虎及陈某2归还案涉借款本息306000元,陈某1合计已归还案涉借款本息530000元。陈某1总计向王玉虎借款本金480000元,故案涉借款已全部归还。3.二审未向陈驹送达开庭传票,直接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二审开庭前,二审法院联系的手机号码186××××6303是陈某1的,并非陈驹本人的,陈驹并未收到开庭传票,二审法院在未向陈驹送达开庭通知的情况下,也未通过公告送达等方式向陈驹送达传票,直接缺席审理并判决,程序违法。请求依法进入再审。王玉虎辩称:二审法院认定是正确的,因为王玉虎借款给陈驹和张凤雷是基于房子在陈驹和张凤雷名下,也是对王玉虎的借款的增信,钱也是实实在在打给陈驹的。当时借款500000元本金给陈驹、张凤雷,约定利息是月1.5,即每月归还7500元,双方都是认可的,其中陈某1的归还款项包括利息,王玉虎都予以扣减。关于谢某转给他人的款项,与本案无关,谢某转给王玉虎的钱已在阜宁法院判决中予以扣除,该判决已生效。借款当时的主要当事人陈驹一直未出庭,无视法院的传票包括电子传票,而且王玉虎也多次要求陈驹本人出庭,这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关于手机号码,二审法院当时询问了张凤雷,是张凤雷报出来的手机号码,妻子不知道丈夫的号码或是报错了丈夫的号码很不符合常理,二审法院缺席审判也是有法有据的,故二审法院程序合法,判决正确。请求驳回陈驹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陈驹、张凤雷是否为本案借款人问题。2018年12月24日,王玉虎与陈驹、张凤雷分别签订了借款协议和抵押借款协议,各方均在借款协议上签字。同日,王玉虎即向陈驹的银行卡转账共计500000元。2019年3月6日,王玉虎与陈驹、张凤雷又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各方亦均在该协议上签字。上述抵押借款协议上,陈驹和张凤雷均作为不动产抵押人和借款人分别在协议下方的乙方(不动产抵押人)栏与借款人栏签字。两份抵押借款协议均约定,陈驹、张凤雷以其名下不动产登记证号为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坐落于××花园××-×××室的房产为结欠王玉虎的1000000元借款和500000元借款提供抵押,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2018年12月24日抵押借款合同办理抵押之后被注销,后双方又于2019年3月6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证明为苏(2019)无锡市不动产证明第0××0号,为陈驹、张凤雷向王玉虎在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500000元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数额为500000元。故陈驹、张凤雷作为借款人向王玉虎借款的意思表示明确,陈驹、张凤雷是本案借款的借款人,应当向王玉虎承担还款责任。2.关于二审认定借还款事实的问题。根据陈驹举证的陈某1转账给王玉虎、陈某2,谢某转账给王玉虎、陈某2的转账凭证,可认定陈某1向王玉虎于2019年2月27日微信转账7500元、于2019年3月9日微信转账19000元、于2019年3月10日微信转账19000元、于2019年3月22日银行转账8500元、2019年4月23日微信转账7500元、于2019年6月13日微信转账10000元、于2019年6月24日微信转账7500元、于2019年7月10日支付宝转账10000元以及陈某11于2019年1月23日向陈某2银行转账7500元、于2019年5月24日向陈某2转账7500元均系归还本案借款。而谢某向王玉虎、陈某2转账的款项,因王玉虎对此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无关,陈驹、张凤雷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谢某系受王玉虎的指示向陈某2转账以归还本案借款,故谢某向王玉虎、陈某2转账的款项不应当认定为本案的还款。综上,二审判决认定的借还款事实并无不当。3.关于二审送达程序问题。因涉案借款协议上借款人栏陈驹预留的联系电话为186××××6303,二审向陈驹邮寄相关应诉通知书时注明了联系电话186××××6303,并且该邮件上有签收日期,故二审送达程序并不违法。现陈驹提供的谢某出具的说明及阜宁法院的判决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陈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驹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施美华审判员 张天浪审判员 申富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袁明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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