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2021)渝02刑更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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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刑更782号案件名称
刘康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康案件缘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渝02刑更782号 罪犯刘康,男,汉族,生于1988年9月13日,陕西省南郑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渝0112刑初8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康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00元(未履行)。刑期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2032年2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8月10日送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21年8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1年8月24日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康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检察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罪犯刘康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人民法院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康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间隔期已超过一年六个月,现已获监狱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申请书、计分考核明细表、减刑案件研究记录、行政奖励审批表、年终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31年2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冉世均 审 判 员 徐万祥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琦1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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