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忠与湛坤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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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144号案件名称
李永忠与湛坤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永忠;湛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忠,男,1968年生,汉族,住汨罗市。被执行人:湛坤,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李永忠与被执行人湛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永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方式向金融机构、证劵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车辆登记部门、不动产权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湛坤名下无证劵及股票、无收益类保险、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三、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在中国执行公开网上公布。四、拟终本前,本院已于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发起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相关的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李永忠发现被执行人湛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凤鸣审 判 员 贺志平人民陪审员 林 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徐飞军书 记 员 戴骜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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