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士平与曹纪响共有物分割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7执3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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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7执3311号案件名称
魏士平与曹纪响共有物分割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魏士平;曹纪响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7执3311号申请执行人:魏士平,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曹纪响,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魏士平与被告曹纪响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7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魏士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魏士平书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17执33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金 贤审判员 崔 宁审判员 孙文华书记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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