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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广场支行、李洪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1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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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1858号
  • 案件名称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广场支行、李洪信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广场支行;李洪信;李国云;佟宇峰;李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1858号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世纪广场支行。营业场所:庄河市城关街道(延安路南段8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550643609U负责人:刘鹏礼,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剑,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行员工,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洪信,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国云,女,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佟宇峰,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李霞,女,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隐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洪信、李国云、佟宇峰、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0)辽0283民初521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6100.13元及利息,诉讼费1076元,保全费961元,执行费13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未按规定履行义务。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和传统查询,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于2021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文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靖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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