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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响阳、康承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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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715号
  • 案件名称

    彭响阳、康承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彭响阳;康承德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彭响阳,男,1972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康承德(曾用名康新明),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彭响阳与被执行人康承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3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海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 亮代理书记员  曹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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