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响阳、康承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7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715号案件名称
彭响阳、康承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彭响阳;康承德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715号申请执行人:彭响阳,男,1972年12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被执行人:康承德(曾用名康新明),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申请执行人彭响阳与被执行人康承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该案的执行。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20)湘1322民初39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曾海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张 亮代理书记员 曹 璐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