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戎唯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56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9执5678号案件名称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戎唯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戎唯一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9执5678号申请执行人: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郑海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梦思,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戎唯一,女,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与戎唯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戎唯一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4日作出的(2021)沪0109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归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贷款本金81,183.99元;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以贷款本金81,183.9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家庭消费贷贷款条款》及《贷款核准确认书》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且上述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金额总计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81,183.99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计算之金额);支付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律师费1,000元;承担受理费927.3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沪0109民初3998号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陶 勇审判员 石录赟审判员 陈 翔书记员 周 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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