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纪明、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2021)苏1182破申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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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1182破申39号案件名称
王纪明、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中市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申请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纪明;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82破申39号申请人:王纪明,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经济开发区。被申请人: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742493318Y,住所地扬中市环城南路194号。法定代表人:于太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执行过程中,经王纪明同意,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决定将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9月2日,本院对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合计11件,未执行标的额31502025.97元)移送破产审查一案予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太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陈述:公司已经两三年不生产经营,房产和土地均已抵押给银行,已没有其他资产,对外债务2000余万元,对外债权300余万元,截至2017年年底的账册应该都有。本案现已审查完毕。本院查明,申请人王纪明对被申请人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享有债权约58625元,本院已经作出民事判决并执行,由于被申请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王纪明同意,本院将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11件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申请人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登记注册地址为扬中市环城南路194号,于1985年1月12日在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股东为于太华、耿巧云,持股比例分别为84%、16%,在本院被执行案件共计11件,执行标的额约31562025.97元。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16)扬中市不动产证明第0004391号的房地产已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行,无车辆、银行存款,资产明显资不抵债,且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本院认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合法债权人,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不能向其清偿到期债务,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据此申请对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为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王纪明对扬中市大晟水利建设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丁剑锋审 判 员 曹顺贵审 判 员 肖丽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海燕书 记 员 蔡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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