稷山县翟店神鼎附件厂、吴胜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24民初22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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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24民初2255号之一案件名称
稷山县翟店神鼎附件厂、吴胜豹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稷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稷山县翟店神鼎附件厂;吴胜豹;邵肖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24民初225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稷山县翟店神鼎附件厂,所在地:稷山县翟店教育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40824MA0HW8ML07。法定代表人:董林谱,系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水云,山西汾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胜豹。被申请人:邵肖利。申请人稷山县翟店神鼎附件厂与被申请人吴胜豹、邵肖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晋0824民初2255号民事裁定书,作出“一、冻结被申请人吴胜豹、邵肖利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及银行账户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以采取冻结措施起始之日为准;二、对申请人董林谱名下北京现代牌晋MM855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以采取查封措施起始之日为准。”申请人稷山县翟店神鼎附件厂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吴胜豹、邵肖利名下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以及银行存款1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董林谱名下北京现代牌晋MM8553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20元,由原告稷山县翟店神鼎附件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安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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