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华、刘庆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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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01执603号案件名称
郭光华、刘庆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图什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光华;刘庆宽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001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郭光华,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图什市。 被执行人:刘庆宽,男,198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3001民初19号民事判决书,即郭光华诉刘庆宽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受理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未在限定期限内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6月9日通过总对总查询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经银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315.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于申请人;经互联网银行反馈,被执行人无存款;经证券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经不动产登记平台反馈,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经车辆查控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车牌号为:×××、×××、×××、×××、×××、×××,本院已委托当地法院依法查封,目前车辆下落不明。2021年9月28日本院再次对上述财产进行查控,反馈结果与上述结果一致。本院于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传统查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住房公积金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经房地产服务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无工商注册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依法委托疏勒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在户籍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居住社区进行走访调查,经反馈,被执行人现在库尔勒市,联系方式不详。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5907元,执行费439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本院依法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志山审判员 李德江审判员 库瓦尼西白克吾拉衣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刘晓锋书记员 迪丽努尔图尔荪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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