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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北大成鞋业有限公司、杨险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8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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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81民初8957号
  • 案件名称

    温岭市城北大成鞋业有限公司、杨险峰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温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温岭市城北大成鞋业有限公司;杨险峰;李斌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1081民初8957号 原告:温岭市城北大成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北街道菱池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DURLW5F。 法定代表人:袁纯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福军,浙江宇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险峰,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被告:李斌燕,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原告温岭市城北大成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险峰、李斌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8805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货款8605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二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杨险峰陆续发生鞋子买卖业务往来,后双方经结算,至2018年5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88050元。2021年9月22日,被告支付货款2000元,余款86050元经原告催讨后,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杨险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城北大成鞋业有限公司货款86050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的利息。 2、驳回原告温岭市城北大成鞋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5元,由被告杨险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颖琼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张健安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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