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君与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3执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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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3执1167号案件名称
曾成君与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曾成君;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3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曾成君,男,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渠坝乡双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34487D。法定代表人:王修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成君与被执行人四川银鸽竹浆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华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已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申请破产重整,该案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503执11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宗祥审判员 周定洪审判员 胡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宏斌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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