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瑜与张国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2民初27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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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2民初27268号案件名称
张峰瑜与张国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峰瑜;张国威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2民初27268号原告:张峰瑜,男,198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告:张国威,男,194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超(张国威之子),男,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峰瑜与被告张国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张峰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峰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2元,由张峰瑜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徐寒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柳爱花书 记 员 毛 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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