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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73民终23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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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73民终2332号
  • 案件名称

    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73民终2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58号。法定代表人:周志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童,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万庄建设部大院内。法定代表人:尚春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庄云艳,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会,女,1997年10月13日出生,北京特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山东省夏津县。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张奇,执行董事。上诉人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中国石化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建筑出版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2民初7649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独任制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石化出版社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中国建筑出版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建筑出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被控图书和权利图书的表述基本相同,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中国石化出版社完整出版他人享有专有权的作品,或者出版了该作品实质部分,因此构成对中国建筑出版公司专有出版权的侵犯,其认定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认为中国石化出版社未尽到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一审法院对数额的认定过高。中国建筑出版公司辩称,坚持一审判决,不同意思中国石化出版社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对被诉侵权内容与权利图书相应内容进行了比对,确认内容表达相同或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中国石化出版社侵害中国建筑出版公司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出版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赔偿金额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中国建筑出版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请求判令中国石化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权图书《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名师讲义及同步强化训练》-《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出版发行;二、请求判令中国石化出版社、京东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图书的销售;三、请求判令中国石化出版社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149元及律师费5000元;四、请求判令中国石化出版社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中国建筑出版公司一审当庭撤回了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国建筑出版公司依法取得了权利图书的专有出版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权利图书与被诉侵权图书构成实质性相似,中国石化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相应的著作权审查义务,出版、发行了抄袭占比较高的侵权图书,显然具有过错,侵害了中国建筑出版公司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出版、发行《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名师讲义及同步强化训练》-《建筑工程管理与实务》(书号ISBN978-7-5114-5173-6);二、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5084元、合理支出5000元;三、驳回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详见一审判决)二审期间,中国石化出版社提交了图书出版合同、公证书、《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及附件3、《水利水电工程管理与实务》《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关于做好和编制工作的通知》及下载来源截图、中国安装协会文件、中国安装协会官网文章、《安装》杂志中的文章、住建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及邮件回执照片;涉案权利图书的审定委员会、编写委员会署名页和编写人员署名页、前言页等。用以证明中国石化出版社尽到了出版者的合理义务;中国建筑出版公司不具有涉案权利图书的合法专有出版权;涉案图书的著作权属于国家部委等。中国建筑出版公司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中国建筑出版公司提交了权证链公证录屏、电子证书、BC文件、天平链查证结果等,用以证明中国石化出版社在本案一审判决后仍存在侵权行为。对此,中国石化出版社不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认为该份证据中的图书不是本案的涉案权利图书,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中国石化出版社上诉称中国建筑出版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作品的著作权由编委会成员共同享有是错误的。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一审法院根据涉案权利图书的署名等现有证据认定编委会成员共同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依据充分,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中国石化出版社虽不予认可,认为中国建筑出版公司未能尽到充分举证义务、不排除其他可能,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其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其次,根据合作出版协议书等现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中国建筑出版公司通过与涉案图书的部分作者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涉案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授权,依据充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中国建筑出版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中国石化出版社以签字人不包括全部自然人作者等为由主张中国建筑出版公司未获得合法授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中国石化出版社关于涉案作品著作权权属和相关专有出版权授权情况的上诉意见,因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中国石化出版社上诉称被诉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诉称被诉行为不属于侵害中国建筑出版公司专有出版权的行为;上诉称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被诉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的相似度不高等。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根据现有证据及一审法院当庭比对确认的事实,一审法院认为中国石化出版社能够接触到涉案权利图书,并确认涉案权利图书与被诉图书构成实质性相似,依据充分,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中国石化出版社称被诉图书与涉案权利图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实质性相似部分的字数、相似度不高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中国石化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机构,未经专有出版权人许可出版了涉案权利图书的实质部分,构成侵害专有出版权行为。中国石化出版社称其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理由是被诉作品与涉案权利作品的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中国石化出版社上诉称一审判决赔偿的数额过高,对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权利图书的价值、市场占有率、市场影响力、被诉侵权行为的过错和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考虑本案律师实际参加诉讼情况支持律师费请求,依据充分,数额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国石化出版社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此项上诉意见不予采纳。综上,中国石化出版社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52元,由中国石化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李 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余丛薇书 记 员  刘媛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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