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翠英与张小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03民初44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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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民初4457号案件名称
曹翠英与张小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曹翠英;张小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03民初4457号原告:曹翠英,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俊,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湖南银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小七,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时代广场**第****和**。负责人:吴中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翠英与被告张小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翠英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小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翠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翠英撤回对被告张小七、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曹翠英负担。审 判 员 刘 冬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吴 畅书 记 员 吴畅(兼)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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