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雷、袁雨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26民初4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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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26民初4527号案件名称
陈雷、袁雨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陈雷;袁雨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26民初4527号 原告:陈雷,男,197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弘,浙江秉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雨峰,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原告陈雷与被告袁雨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雷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全部归还时止)。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雷于2018年12月12日、18日、22日、2019年1月1日、2日通过微信先后转给被告袁雨峰2000元、2400元、5000元、3100元、1100元,又于2019年1月12日转给被告袁雨峰指定的收款人王锦秀10000元。2020年4月11日,被告袁雨峰向原告陈雷出具借条一份,记载被告袁雨峰向原告陈雷借款20000元,2020年9月1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袁雨峰经催讨未归还欠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贷关系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认定有效。被告袁雨峰向原告陈雷借款后应按约归还欠款,现被告袁雨峰未予归还,应承担归还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陈雷的相关诉请应予支持。被告袁雨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判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袁雨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雷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被告袁雨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袁雨峰负担。 原告陈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袁雨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小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彭瑶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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