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廷、徐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6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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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4603号案件名称
叶廷、徐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叶廷;徐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9民初14603号 原告:叶廷,男,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徐猛,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廷诉被告徐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叶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叶廷撤回对徐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叶廷负担。 审判员傅成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沈雨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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