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玉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60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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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603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玉英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玉英;江苏亚圣化工有限公司;孟祥东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6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法定代表人:李家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超,男,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玉英,女,1963年6月4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江苏亚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北环路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孟祥东,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祥东,男,196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英、江苏亚圣化工有限公司、孟祥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地被执行人杨玉英案款20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祥东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祥东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合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21执1603号案件的执行。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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