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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真林与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102民初6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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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6199号
  • 案件名称

    石真林与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石真林;陈银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02民初6199号   原告:石真林,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陈银,男,1991年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石真林诉被告陈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石真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银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真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及其从立案之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6日,被告出据向原告借去现金1万元。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推诿,至今未还。被告陈银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一致,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笔录及其向本院提交的借条在卷为凭,该证据已经本院开庭审理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另查明,本案立案时适用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3.85%。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借款约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获得原告提供的借款后,在原告催收时不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其逾期还款利息的违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真林借款本金1万元及其从2021年8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还清日止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银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袁兴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汤济恺书 记 员    胡学友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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