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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易子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03执8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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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103执8284号
  • 案件名称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易子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易子钰;刘金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03执8284号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310号祥源广场A座1层、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法定代表人:柳旭斌,董事长。被执行人:易子钰,女,1991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刘金华,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子钰、刘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40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824.57元、利息6672.05元和罚息2441.2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8日,之后以全部未清偿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共同向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4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1094元、执行费134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季汝成审判员  程 诚审判员  方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新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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