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童童、蔡能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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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231号案件名称
顾童童、蔡能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顾童童;蔡能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231号 原告:顾童童,男,1998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三门县。 被告:蔡能杰,男,1998年1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三门县。 原告顾童童与被告蔡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如伟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代书记员柳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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