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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畅、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9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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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9085号
  • 案件名称

    言畅、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言畅;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085号原告:言畅,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骄福邸24楼。法定代表人:蔡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言畅诉被告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言畅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言畅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言畅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言畅负担。审 判 员  颜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邓 欣书 记 员  柳遇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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