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畅、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90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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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9085号案件名称
言畅、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言畅;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085号原告:言畅,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骄福邸24楼。法定代表人:蔡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东旭,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言畅诉被告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言畅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言畅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言畅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言畅负担。审 判 员 颜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邓 欣书 记 员 柳遇珍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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