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爱芬、袁淑贞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22民初2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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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22民初2715号案件名称
吴爱芬、袁淑贞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吴爱芬;袁淑贞;吴素芬;余素成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民初2715号 原告:吴爱芬,女,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袁淑贞,女,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吴素芬,女,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告:余素成,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吴爱芬、袁淑贞、吴素芬诉被告余素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吴爱芬、袁淑贞、吴素芬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爱芬、袁淑贞、吴素芬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4370元,合计4395元,由吴爱芬、袁淑贞、吴素芬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周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戴莉娜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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