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91民初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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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91民初1100号案件名称
保定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保定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铭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91民初1100号原告:保定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云杉路13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694676952W。法定代表人:崔玉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广,男,住河北省蠡县,该公司员工。被告:刘铭,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保定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保定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保定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保定市联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颖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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