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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正敏与廖代润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保令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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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保令4号
  • 案件名称

    谢正敏与廖代润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城口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谢正敏;廖代润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保令4号 申请人:谢正敏,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申请人:廖代润,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申请人谢正敏与被申请人廖代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谢正敏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称:被申请人  经常酗酒后无故找申请人吵闹,并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经派  出所处理后未见被申请人态度好转。现申请人已提起离婚诉  讼,正处离婚诉讼期间,此行会加剧双方的矛盾,申请人经常处  于恐慌之中,深感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及其女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  述,申请人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及  其女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廖代润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谢正敏及其女儿。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  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  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魏  兴书 记 员    李  浩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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