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正敏与廖代润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渝0229民保令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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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29民保令4号案件名称
谢正敏与廖代润婚姻家庭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口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谢正敏;廖代润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29民保令4号 申请人:谢正敏,女,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被申请人:廖代润,男,汉族,1972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城口县。 申请人谢正敏与被申请人廖代润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谢正敏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其称:被申请人 经常酗酒后无故找申请人吵闹,并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经派 出所处理后未见被申请人态度好转。现申请人已提起离婚诉 讼,正处离婚诉讼期间,此行会加剧双方的矛盾,申请人经常处 于恐慌之中,深感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及其女儿。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 述,申请人要求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及 其女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廖代润殴打、威胁、跟踪、骚扰申请人谢正敏及其女儿。 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 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 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贾 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 官 助 理 魏 兴书 记 员 李 浩 -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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