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勇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81民初759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民初7591号案件名称
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勇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张勇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81民初7591号申请人: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紫金(江宁)科技创业特别社区(江宁秣陵街道秣周东路12号)法定代表人:于杰,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勇,男,1974年6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张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卧牛山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勇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及车库(保全价值3493397),位于辽宁省盘锦市房产(保全价值共计233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张勇在交通银行的存款796113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勇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住宅及车库(保全价值3493397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张勇位于辽宁省盘锦市房产(保全价值共计2330000元)。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冻结被申请人张勇在交通银行的存款7961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池恒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季明辉书 记 员 王肖肖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晶、俞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30执1844号 下一篇 谭先容、何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302执41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