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执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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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执214号案件名称
魏强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魏强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执214号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由本院移送执行的(2016)川1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对魏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魏强未履行义务。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其他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魏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对魏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全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雨菲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执214号被执行人:魏强,男,汉族,197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现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由本院移送执行的(2016)川1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对魏强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魏强未履行义务。经人民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其他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魏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魏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魏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对魏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明审判员 周 全审判员 刘永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雨菲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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