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因富、阿哈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新2723财保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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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723财保343号案件名称
李因富、阿哈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李因富;阿哈特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723财保343号申请人:李因富,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申请人:阿哈特,男,1979年3月3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申请人李因富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阿哈特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和动产,保全金额1000元。并已提供李因富名下的×××号小轿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因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阿哈特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及支付宝账号内的存款,自冻结之日起期限为一年。 二、扣押被申请人阿哈特名下的动产(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转移、隐匿、毁损),自扣押之日起期限为二年。 以上保全金额限额1000元。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李因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丽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乾坤书记员 古丽扎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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