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羽龙、赵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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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881号案件名称
张羽龙、赵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张羽龙;赵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881号申请执行人:张羽龙,男,1966年3月25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赵永,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果子洼乡。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羽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4250元。由于被执行人赵永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赵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赵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并委托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到其户籍所在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赵永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房产登记、无有价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委托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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