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龙、胡昆;沈启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724执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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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24执790号案件名称
薛龙、胡昆;沈启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薛龙;胡昆;沈启跃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724执790号沈启跃: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你与薛龙、胡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7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21年9月14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20)湘07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沈启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湘07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湘0724执790号薛龙、胡昆: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受理的申请执行沈启跃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已产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7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于2021年9月14日由本院实际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院(2020)湘07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沈启跃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湘0724民初15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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