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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丽华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2021)沪0107民特10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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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7民特1065号
  • 案件名称

    苏丽华申请确定监护人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苏丽华;孙志建
  • 案件缘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0107民特1065号申请人:苏丽华,女,195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文渊,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苏丽华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丽华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孙志建的配偶,孙志建因患XXX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经司法鉴定,认定孙志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维护孙志建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其相关事宜,现要求由申请人担任孙志建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孙志建,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宜川三村XXX号XXX室,于2021年9月16日被本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妻子。本院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加以侵害。被申请人孙志建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苏丽华作为其配偶,申请担任其监护人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指定苏丽华为孙志建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王 悦法官助理  林雨佳书 记 员  林雨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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