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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兵、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603民初4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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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03民初4274号
  • 案件名称

    李小兵、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周口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小兵;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603民初4274号原告:李小兵(又名李兵),男,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原告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原告: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淮阳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北大道。法定代表人:何学涛,男没汉族,1989年6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周口市西环路西侧、创业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刘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李小兵、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原告李小兵代表原告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合同,系职务行为,故该承揽合同的相对人系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和周口兴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李小兵并非该承揽合同的相对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小兵、周口泰恒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3.95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苏 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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