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祖华、双牌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湘1123执恢17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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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1123执恢174号之三案件名称
唐祖华、双牌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唐祖华;双牌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瑞华;毛瑞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1123执恢17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唐祖华,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双牌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城北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毛瑞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毛瑞华,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毛瑞林,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祖华与被执行人双牌县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毛瑞华、毛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唐祖华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双牌县人民法院(2020)湘1123执恢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江英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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