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仕明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督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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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督95号案件名称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仕明等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督促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当事人
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仕明;张利;张喜明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督95号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玉兴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朝晖,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女,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系该公司法务。被申请人:刘仕明,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张利,男,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被申请人:张喜明,男,196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仕明、张利、张喜明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受理。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给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宁乡毅德光彩贸易广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谢苗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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