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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文龙执行异议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722执异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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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722执异59号
  • 案件名称

    麻文龙执行异议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寿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麻文龙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2执异5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静华,女,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麻文龙,男,195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在本院执行麻文龙与李静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静华对本院(2021)湘0722执12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其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存款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静华称,麻文龙与李静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由汉寿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0722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麻文龙已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李静华的银行存款进行了冻结,其中冻结李静华在中国农业银行汉寿支行62×××70账户内存款48775元系陈碎芬错误转入的一笔货款,该款不是李静华的个人存款,而是隆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货款,李静华只是中介人。故李静华请求撤销(2021)湘0722执1225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院查明,麻文龙与李静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2020)湘0722民初286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内容:李静华返还麻文龙不当得利款50000元,款于2020年12月15日前付清。法律文书生效后,李静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麻文龙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湘0722执1225号。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李静华在中国农业银行62×××70账户内的存款50000元进行了冻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本案李静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李静华称,法院冻结其中国农业银行汉寿支行62×××70账户内的存款48775元系陈碎芬错误转入的一笔货款,该款不是李静华的个人存款,而是隆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货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银行存款的权利人,应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来判断,综上,李静华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静华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颜克新审判员  代学文审判员  罗绍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童 浩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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