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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桑竹家居有限公司、苏玲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终135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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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终13558号
  • 案件名称

    成都桑竹家居有限公司、苏玲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成都桑竹家居有限公司;苏玲;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3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桑竹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18号1栋1楼附8号。法定代表人:谢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玲,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明,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成都桑竹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竹公司)与被上诉人苏玲、原审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桑竹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川0107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苏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苏玲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桑竹公司存在欺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构成欺诈行为,应符合三个要件,欺诈方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被欺诈方基于欺诈行为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本案中,桑竹公司自始无欺诈的恶意,根据国家标准,木材名称中并无非洲红胡桃木,非洲红胡桃、胡桃木或非洲红胡桃实木。且整个家具行业内关于非洲红胡桃木的叫法并不统一,结合桑竹公司提供的实物,桑竹公司提供的家具及安装效果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并不损害苏玲的正常使用,所以桑竹公司并无故意欺诈苏玲的恶意。桑竹公司并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为苏玲定做家具,而是使用了价值高于家具行业通常使用的木材,且在后续安装、维修维护、更换的过程中告知了苏玲木材的情况,苏玲对此清楚,桑竹公司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苏玲已签收并对桑竹公司提供的家具材料进行确认,而所有的家具也已实际安装完毕。综上所述,桑竹公司自始未隐瞒木材的真实情况,苏玲支付的款项也是家具制品的真实价值,苏玲并未形成错误认识。而本案合同解除后,苏玲应当自行向桑竹公司返还家具制品,即便需要桑竹公司拆除家具,因部分家具已与苏玲的家装融为一体,无法做到无损拆除,应当赋予桑竹公司在拆除过程中无意损坏行为免责的权利。而根据本案定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案涉家具的生产、加工、安装均为组合式安装,可以单独进行修理、更换,并非不可分割。而本案所涉衣柜门,门板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而柜门的木材使用仅约定为非洲红胡桃,国家标准中却没有非洲红胡桃,故苏玲所定做的柜门为家用,目前提供的木门完全能符合合同目的,并非以次充好。苏玲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桑竹公司明显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苏玲举出的鉴定报告,以及桑竹公司的证据,桑竹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橡胶实木及非洲红胡桃实木,桑竹公司从未向苏玲做出过任何关于橡胶实木及非洲红胡桃实木的特别说明。桑竹公司作为多年从事家具经营的公司,在明知其所销售的家具材质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或交付相符材质的家具,系为促成买卖的刻意欺诈行为。桑竹公司始终系其产品的经营者,而苏玲向桑竹公司购买定制家具的目的系自己使用,完全符合消费者“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的基本特征。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误。案涉家具系桑竹公司设计安装,由桑竹公司自行拆除更有利于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苏玲由于桑竹公司的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理应由桑竹公司拆除案涉家具并承担案涉家具拆除的所有费用。富森美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富森美公司在本案中的角色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富森美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苏玲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一、判令桑竹公司和富森美公司退还苏玲购买家具已支付的价款22.8万元;二、判令桑竹公司和富森美公司赔偿苏玲购买家具价款的三倍9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9年7月18日,苏玲与桑竹公司签订《富森美家居装饰建材总部家具馆商品订货单》,约定苏玲向桑竹公司订购家具,约定于2019年9月20日安排送货至德阳,价款合计320000元;预付40%,货到现场付40%,安装完毕付清20%尾款。其中品牌品名为“桑竹公司”,规格型号为“详见已确定方案图纸”,备注上载明“大豆胶多层板柜体、非洲红胡桃柜门、进口奥地利百隆铰链、德国海蒂诗滑轨”。附件《德阳保利莱茵庄园木作整装报价表》中载明:一楼玄关矮鞋柜价格共计3513元:柜体材质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2150元,柜门材质和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363元;一楼玄关高鞋柜价格共计8762元:吊柜柜体和地柜柜体均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4691元,吊柜柜门、罗马柱、顶线、地柜柜门、罗马柱、脚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4071元;一楼玄关门及门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7181元;一楼玄关吊顶及客厅吊顶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12564元;一楼楼梯间门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1536元;一楼窗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7707元;二楼小孩房衣帽间价格共计25059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5729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9330元;二楼小孩房学习区价格共计24919元:柜体、百宝格抽屉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4987元,柜门、钢化玻璃、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9932元;二楼主卧斜角柜价格共计5283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2927元,柜门、雕花楣板、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356元;二楼老人房衣帽间价格共计26925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5646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279元;老人房飘窗柜价格共计5050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3189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顶线转角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861元;二楼窗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8632元;二楼小孩房A立面价格共计5520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520元,反扣装饰线条、踢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3000元;二楼小孩房B立面价格共计2098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1080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018元;二楼小孩房C立面价格共计8186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427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顶线、顶线转角、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3911元;二楼小孩房D立面价格共计4390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38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005元;二楼老人房床头背景墙价格共计4892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663元,反扣装饰线条、踢脚线、罗马柱、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229元;二楼门及门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9297元;小孩房子母门价格共计8574元:小孩房子母门为橡胶木实木,价格6460元,双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114元;小孩房卫生间门价格共计4867元:小孩房卫生间门为橡胶木实木+钢化白玻,价格为368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87元;老人房入门价格共计4956元:老人房入门为橡胶木实木,价格为380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56元;老人房卫生间门价格共计4831元:老人房卫生间门为橡胶木实木+钢化白玻,价格为368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51元;二楼过道边框护墙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1683元;三楼主卧衣柜价格共计15581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8514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7067元;三楼主卧衣帽间价格共计26027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4541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486元;三楼主卧斜角柜价格共计5408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3052元,柜门、雕花楣板、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356元;三楼次卧飘窗柜价格共计4920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3136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784元;三楼次卧衣柜价格共计14935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1226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3709元;三楼茶边柜价格共计15568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8343元,柜门、雕花楣板、罗马柱、廊桥、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7225元;三楼门及门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4783元;主卧子母门价格共计8563元:主卧子母门为橡胶木实木,价格为6460元,双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103元;主卧窗台过户套和主卧衣帽间门套均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共计6840元;次卧入门价格共计4976元:次卧入门为橡胶木实木,价格为380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76元;次卧卫生间门价格共计4884元:次卧卫生间门为橡胶木实木+钢化白玻,价格为368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204元;三楼窗套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共计8364元;三楼主卧A立面价格共计9751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190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超宽罗马柱、顶线、顶线转角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7561元;三楼主卧B立面价格共计756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300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456元;三楼主卧C立面价格共计10671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92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超宽罗马柱、顶线、顶线转角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7746元;三楼主卧D立面价格共计4630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62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005元;三楼次卧床头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1800元;三楼起居室A立面价格共计3602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1553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049元;三楼起居室C立面价格共计3561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1598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1963元;三楼起居室D立面价格共计3623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1658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1965元;四楼储物柜价格共计4656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2530元,柜门、罗马线、脚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126元;四楼C1立面价格共计5654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3071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583元;四楼C2立面价格共计5003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3023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1980元;四楼C3立面价格共计7111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3783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3328元;四楼A立面价格共计8207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439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3812元;楼梯护墙板价格共计47160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颗粒,价格为23400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3760元。以上食品级大豆胶实木价格共计180945元,橡胶木实木3156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为220954元,共计433459元。运输、安装、搬运费(8%)为34677元,共计468136元,折后价为330000元,即其中货款305555.37元,运费、安装、搬运费24444.63元。双方陈述之后经协商对上述内容作了删减,减去了一楼玄关矮鞋柜、一楼玄关高鞋柜、二楼主卧斜角柜、三楼主卧斜角柜,价格共计22966元。减去上述项目后,食品级大豆胶实木价格共计168125元,橡胶木实木3156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为210808元。关于合同总价,双方均确认合同约定的32万元是预估价,应当以之后整装报价表上约定的33万元为准。双方陈述之后经协商同时对上述内容作了增项,增加了以下内容:二楼茶边柜价格共计15568.87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8342.92元,柜门、雕花楣板、罗马柱、廊桥、脚线和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7225.95元;四层楼踢脚线,未约定具体材质,价格14400元;二楼小孩房岛台,材质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6000元;楼梯护墙板价格共计8346元,其中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427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顶线、顶线转角、腰线、顶线转角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4071元。以上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共12617.92元,未约定材质的1440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17296.95元,共计44314.87元,折后合计30134.11元。关于以上增加和减项的价格,苏玲陈述称护墙板是桑竹公司承诺赠送的,二楼茶边柜、四层楼踢脚线、二楼小孩房岛台与减项相抵,故合同总价33万元不变;桑竹公司陈述一楼护墙板是赠送,但其提交的“合同后增加项”中二楼茶边柜、四层楼踢脚线、二楼小孩房岛台、楼梯护墙板是要重新计算价格的,即增价折后价为30134.11元,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增项后总价重新进行过确认。以上删减一楼玄关矮鞋柜、一楼玄关高鞋柜、二楼主卧斜角柜、三楼主卧斜角柜,增加二楼茶边柜、四层楼踢脚线、二楼小孩房岛台、楼梯护墙板后,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共180742.92元(168125+12617.92),橡胶木实木31560元,未约定材质的1440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228104.95元(210808+17296.95)。苏玲向桑竹公司支付的款项如下:2019年7月18日支付28000元,同日再次支付50000元,2020年1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9年7月18日支付50000元,2020年1月18日支付50000元,以上共计228000元。2020年1月18日,桑竹公司向苏玲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德阳保利莱茵庄园40栋102房交付的定制家具货款228000元。二、2020年6月4日,苏玲委托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对其提供的一块衣柜门板进行检测,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GB/T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作出《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QJB120W02584):“经检验,该样品取样部位木材名称为桦木科桦木属桦木,拉丁名:Betulasp.”。同日,苏玲委托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对其提供的一块门板进行检测,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依据《GB/T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作出《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QJB120W02585):“经检验,该样品取样部位木材名称为柏科柏木属柏木,拉丁名:Cupressuss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GB/T18513-2001)中载明:“表2(续)3.2.52奥克榄(木材名称),属橄榄科(科别),主要产地:加蓬、赤道几内亚、刚果(布)等;表2(续)3.2.329樱桃木(木材名称),属蔷薇科(科别),主要产地:北美洲、欧洲、亚洲西部及地中海地区”。另,红胡桃木学名为奥克榄,属于橄榄科奥克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主要木材名称》(GB/T16734-1997)中载明:“表1针叶树材2.1.6柏木(木材名称),表2(续)2.2.24桦木(木材名称),2.2.88橡胶木(木材名称)。苏玲陈述其检验的衣柜门板是二楼小孩房学习区的柜门,合同约定的是非洲红胡桃实木,检验的门板是二楼小孩房子母门,合同约定的是橡胶木实木;认为除了食品级大豆胶实木与约定一致外,其余约定的橡胶木和非洲红胡桃木,实际使用木材均与约定的不一致。桑竹公司认可上述鉴定的情况。关于实际使用木材的情况,桑竹公司作如下陈述:1.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非洲红胡桃木实际不存在,实际使用的木材均是混合木材,并非非洲红胡桃木;合同中约定的橡胶木实木,实际使用木材也都是混合木材并非橡胶实木;合同中约定的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和食品级大豆胶实木颗粒,实际使用木材与约定一致。2.因国家标准中并没有非洲红胡桃实木,约定的材质只能代表双方约定的一个中高端的标准而非具体的木材,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认定,约定的材质品种也不能代表实际用料的情况。3.苏玲在桑竹公司下单后,桑竹公司按照苏玲的订单向商家采购。根据《成都欧范一厂订货详单》上载明的木材类型,虽然其采购的木材约定均为“欧洲樱桃”,但实际上国际木材标准中也并没有欧洲樱桃木的品种,其订购的也只是一个中高端的档次,并不代表具体的木材,认为约定的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欧洲樱桃均是一种档次。三、成华区桑兰竹青家居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为赵兴顺,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公司提交与赵兴顺签订的《成都富森美家居装饰建材总部家具馆入市经营合同》,载明合同有效期从2019年6月1日起到2020年5月31日止,证明富森美公司实际向商铺出租与赵兴顺,并未出租与桑竹公司。苏玲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赵兴顺系桑竹公司的股东,该合同恰好能证明桑竹公司在富森美公司中承租商铺,但在2020年1月时,桑竹公司已搬离;桑竹公司认可上述合同的真实性,认为赵兴顺是桑竹公司的股东,代表桑竹公司与富森美公司签订合同,但合同到期后桑竹公司已搬离。庭审中,苏玲认为桑竹公司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桑竹公司对其进行三倍赔偿;依据桑竹公司和富森美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要求富森美公司作为租赁柜台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营业执照、商品订货单、检验检测报告、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中国主要木材名称、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平安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收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案由及桑竹公司、富森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对此,一审法院综合评析如下:第一关于本案的案由,桑竹公司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苏玲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由桑竹公司根据苏玲要求的尺寸、颜色、材质及设计方案,向苏玲提供定制家具并进行安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本案应系承揽合同纠纷。第二关于桑竹公司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欺诈行为构成要件包括欺诈者对其欺诈行为具有欺诈故意,且受害人所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该欺诈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经营者不得欺诈,也是对经营者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本案中,在苏玲和桑竹公司签字、盖章的《德阳保利莱茵庄园木作整装报价表》上明确约定的部分材质为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但桑竹公司明确表示其提供的家具并非系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对此桑竹公司解释系双方对档次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桑竹公司作为家具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家具材质及家具材质的种类应属明知,如实告知定制家具的材质和交付与约定相符材质的家具是桑竹公司的义务、不欺诈的最基本要求。木材材质不是普通消费者能够凭肉眼识别的,桑竹公司在明知其提供的木材并非为约定木材的情况下进行交付,构成欺诈。第三桑竹公司是否应当退一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在桑竹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况下,苏玲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虽桑竹公司所供家具全部均已安装完毕,拆除可能会对苏玲的房屋及桑竹公司的家具产生不必要的损毁,但苏玲坚持对家具进行拆除,且苏玲与桑竹公司均不对案涉家具的现价申请评估,根据桑竹公司的过错情况,本院确认桑竹公司应将案涉家具拆除取回后向苏玲退还已付款项。因桑竹公司提供的家具具有整体性,柜门与柜台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柜门、罗马柱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即便柜体的材质符合约定,但亦会损及整体性质及使用目的,导致整个柜子的价值无法实现。故桑竹公司应将案涉家具整体拆除后向苏玲退还已付款22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上述已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苏玲要求桑竹公司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金额,虽然在双方确认《德阳保利莱茵庄园木作整装报价表》后,对其上载明的项目有所删除和增加,苏玲主张双方协商增减后价格相抵总价不变,桑竹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增项的价格另外增加款项。但在案涉家具已安装完毕的情况下,桑竹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增项后所增加的价格达成过一致意见,故桑竹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确认在双方对《德阳保利莱茵庄园木作整装报价表》上项目增减后价格总价仍为33万元。在增减后的项目后,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共180742.92元,橡胶木实木31560元,未约定材质的1440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228104.95元,共454807.87元,故按照折后总价33万元,其中货款305555.37元的比例计算,在305555.37元中,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共121429.23元,橡胶木实木21203.08元,未约定材质的9674.41元,非洲红胡桃实木153248.65元。因本案中,桑竹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故应当按照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的总价即174451.73元向苏玲支付三倍的赔偿款523355.19元。第四关于富森美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苏玲并未举证证明桑竹公司与富森美公司存在柜台租赁关系,富森美公司出示的租赁合同系富森美公司与成华区桑兰竹青家居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赵兴顺之间签订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规定,主要目的是给消费者主张权利以便利,避免此时因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无法找到或路途遥远等原因,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从立法本意来看,销售者和服务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之间并不是连带责任人,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服务者系最终责任人。本案桑竹公司系本地企业,亦参加了诉讼,苏玲已向其主张权利且并无任何妨碍,富森美公司不符合承担法定责任的条件。故,对苏玲要求富森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桑竹公司应自行拆除由其安装在四川省德阳市内的家具,并向苏玲退还228000元,如家具无法拆除退回的,应按照附件清单中所列单价的0.67倍(305555.37元÷454807.87)计算价款并在应退款总价中据实扣减。同时,桑竹公司还应向苏玲赔偿523355.19元。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桑竹公司拆除安装在四川省德阳市内的家具(具体内容见判决书附件);桑竹公司向苏玲退还228000元;桑竹公司向苏玲支付赔偿款523355.19元;驳回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6元,由苏玲承担2847元,桑竹公司承担4899元。本院二审期间,桑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苏玲与赵兴顺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苏玲当时提出的异议主要是产品质量,而不是产品材质本身。苏玲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事实是桑竹公司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况,而桑竹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聊天记录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关联性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苏玲是否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二是桑竹公司在案涉交易过程中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三是案涉家具是否应当全部由桑竹公司负责拆除。对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本案中,苏玲与桑竹公司就相关家具定制以及安装签订了合同,苏玲为自家的生活消费向桑竹公司定制家具,接受桑竹公司的安装服务,所以无论苏玲与桑竹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苏玲都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受《消法》保护。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消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二、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苏玲与桑竹公司约定的家具材质为“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而桑竹公司实际上交付的家具并非由“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制成,客观上桑竹公司提供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产品。虽然桑竹公司主张实际上并不存在“非洲红胡桃实木”这种木种,橡胶木实木在实际中也是混合木材,但本院认为,从苏玲的角度来看,根据合同,其只能理解案涉家具应由“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制造,但桑竹公司作为家居经销企业应当客观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如实告知消费者获得的产品的真实材质,而桑竹公司却用了不存在的木材名称,以及并非实际生产材料的木材名称来描述其提供的家具材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审法院认定桑竹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存在欺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而基于桑竹公司存在欺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考虑桑竹公司存在欺诈的产品数量,以及双方合同总金额、折扣等因素综合计算出桑竹公司应当向苏玲退款228000元并赔偿523355.19元,基于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案涉家具是否应当全部由桑竹公司进行拆除,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苏玲定制的家具为成套的家具,而成套的家具在外观上最大的特征便是整体性,而在本案中,全套家具的绝大部分已被查明为存在实际材质与约定材质不符的情况,而本院也已认定桑竹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退款退货是必然的法律后果,在绝大多数产品需要退还的情况下,作为成套的家具,消费者亦无单独保留部分产品的必要,因此按照一审法院所附清单确定应当退还的案涉家具符合客观情况,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拆卸的主体,如前所述,本院认定导致案涉合同被撤销的过错在于桑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桑竹公司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恢复合同签订前原状的责任。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桑竹公司作为案涉家具的安装人,更有利于保障拆卸过程中不额外造成更多的损失,也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综上所述,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应由桑竹公司完成应退还的家具的拆卸工作予以确认。据此,桑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4元,由成都桑竹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  牛玉洲审判员  陈丽华审判员  孙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01民终13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桑竹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龙江路18号1栋1楼附8号。法定代表人:谢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玲,女,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微,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四川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蓉都大道将军路68号。法定代表人:刘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明,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成都桑竹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竹公司)与被上诉人苏玲、原审被告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森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7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桑竹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2020)川0107民初1229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苏玲的全部诉讼请求;二、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苏玲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桑竹公司存在欺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认定构成欺诈行为,应符合三个要件,欺诈方在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在客观上实施了欺诈的行为,被欺诈方基于欺诈行为而做出错误的判断。在本案中,桑竹公司自始无欺诈的恶意,根据国家标准,木材名称中并无非洲红胡桃木,非洲红胡桃、胡桃木或非洲红胡桃实木。且整个家具行业内关于非洲红胡桃木的叫法并不统一,结合桑竹公司提供的实物,桑竹公司提供的家具及安装效果完全符合国家标准,并不损害苏玲的正常使用,所以桑竹公司并无故意欺诈苏玲的恶意。桑竹公司并未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木材为苏玲定做家具,而是使用了价值高于家具行业通常使用的木材,且在后续安装、维修维护、更换的过程中告知了苏玲木材的情况,苏玲对此清楚,桑竹公司未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苏玲已签收并对桑竹公司提供的家具材料进行确认,而所有的家具也已实际安装完毕。综上所述,桑竹公司自始未隐瞒木材的真实情况,苏玲支付的款项也是家具制品的真实价值,苏玲并未形成错误认识。而本案合同解除后,苏玲应当自行向桑竹公司返还家具制品,即便需要桑竹公司拆除家具,因部分家具已与苏玲的家装融为一体,无法做到无损拆除,应当赋予桑竹公司在拆除过程中无意损坏行为免责的权利。而根据本案定做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案涉家具的生产、加工、安装均为组合式安装,可以单独进行修理、更换,并非不可分割。而本案所涉衣柜门,门板关于质量标准的约定属于约定不明,而柜门的木材使用仅约定为非洲红胡桃,国家标准中却没有非洲红胡桃,故苏玲所定做的柜门为家用,目前提供的木门完全能符合合同目的,并非以次充好。苏玲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桑竹公司明显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根据苏玲举出的鉴定报告,以及桑竹公司的证据,桑竹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使用橡胶实木及非洲红胡桃实木,桑竹公司从未向苏玲做出过任何关于橡胶实木及非洲红胡桃实木的特别说明。桑竹公司作为多年从事家具经营的公司,在明知其所销售的家具材质与约定不符的情况下,并未如实告知消费者或交付相符材质的家具,系为促成买卖的刻意欺诈行为。桑竹公司始终系其产品的经营者,而苏玲向桑竹公司购买定制家具的目的系自己使用,完全符合消费者“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的基本特征。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无误。案涉家具系桑竹公司设计安装,由桑竹公司自行拆除更有利于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苏玲由于桑竹公司的欺诈行为遭受损失,理应由桑竹公司拆除案涉家具并承担案涉家具拆除的所有费用。富森美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富森美公司在本案中的角色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富森美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苏玲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一、判令桑竹公司和富森美公司退还苏玲购买家具已支付的价款22.8万元;二、判令桑竹公司和富森美公司赔偿苏玲购买家具价款的三倍96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9年7月18日,苏玲与桑竹公司签订《富森美家居装饰建材总部家具馆商品订货单》,约定苏玲向桑竹公司订购家具,约定于2019年9月20日安排送货至德阳,价款合计320000元;预付40%,货到现场付40%,安装完毕付清20%尾款。其中品牌品名为“桑竹公司”,规格型号为“详见已确定方案图纸”,备注上载明“大豆胶多层板柜体、非洲红胡桃柜门、进口奥地利百隆铰链、德国海蒂诗滑轨”。附件《德阳保利莱茵庄园木作整装报价表》中载明:一楼玄关矮鞋柜价格共计3513元:柜体材质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2150元,柜门材质和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363元;一楼玄关高鞋柜价格共计8762元:吊柜柜体和地柜柜体均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4691元,吊柜柜门、罗马柱、顶线、地柜柜门、罗马柱、脚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4071元;一楼玄关门及门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7181元;一楼玄关吊顶及客厅吊顶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12564元;一楼楼梯间门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1536元;一楼窗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7707元;二楼小孩房衣帽间价格共计25059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5729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9330元;二楼小孩房学习区价格共计24919元:柜体、百宝格抽屉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4987元,柜门、钢化玻璃、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9932元;二楼主卧斜角柜价格共计5283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2927元,柜门、雕花楣板、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356元;二楼老人房衣帽间价格共计26925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5646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279元;老人房飘窗柜价格共计5050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3189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顶线转角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861元;二楼窗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8632元;二楼小孩房A立面价格共计5520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520元,反扣装饰线条、踢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3000元;二楼小孩房B立面价格共计2098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1080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018元;二楼小孩房C立面价格共计8186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427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顶线、顶线转角、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3911元;二楼小孩房D立面价格共计4390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38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005元;二楼老人房床头背景墙价格共计4892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663元,反扣装饰线条、踢脚线、罗马柱、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229元;二楼门及门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9297元;小孩房子母门价格共计8574元:小孩房子母门为橡胶木实木,价格6460元,双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114元;小孩房卫生间门价格共计4867元:小孩房卫生间门为橡胶木实木+钢化白玻,价格为368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87元;老人房入门价格共计4956元:老人房入门为橡胶木实木,价格为380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56元;老人房卫生间门价格共计4831元:老人房卫生间门为橡胶木实木+钢化白玻,价格为368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51元;二楼过道边框护墙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1683元;三楼主卧衣柜价格共计15581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8514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7067元;三楼主卧衣帽间价格共计26027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4541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486元;三楼主卧斜角柜价格共计5408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3052元,柜门、雕花楣板、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356元;三楼次卧飘窗柜价格共计4920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3136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784元;三楼次卧衣柜价格共计14935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11226元,柜门、罗马柱、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3709元;三楼茶边柜价格共计15568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8343元,柜门、雕花楣板、罗马柱、廊桥、脚线、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7225元;三楼门及门套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4783元;主卧子母门价格共计8563元:主卧子母门为橡胶木实木,价格为6460元,双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2103元;主卧窗台过户套和主卧衣帽间门套均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共计6840元;次卧入门价格共计4976元:次卧入门为橡胶木实木,价格为380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176元;次卧卫生间门价格共计4884元:次卧卫生间门为橡胶木实木+钢化白玻,价格为3680元,单边欧式帽、罗马柱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1204元;三楼窗套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共计8364元;三楼主卧A立面价格共计9751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190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超宽罗马柱、顶线、顶线转角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7561元;三楼主卧B立面价格共计756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300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456元;三楼主卧C立面价格共计10671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92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超宽罗马柱、顶线、顶线转角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7746元;三楼主卧D立面价格共计4630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262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005元;三楼次卧床头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共计1800元;三楼起居室A立面价格共计3602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1553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049元;三楼起居室C立面价格共计3561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1598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1963元;三楼起居室D立面价格共计3623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1658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1965元;四楼储物柜价格共计4656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2530元,柜门、罗马线、脚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126元;四楼C1立面价格共计5654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3071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583元;四楼C2立面价格共计5003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3023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1980元;四楼C3立面价格共计7111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3783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3328元;四楼A立面价格共计8207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439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3812元;楼梯护墙板价格共计47160元: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颗粒,价格为23400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腰线均为非洲红胡桃木,价格为23760元。以上食品级大豆胶实木价格共计180945元,橡胶木实木3156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为220954元,共计433459元。运输、安装、搬运费(8%)为34677元,共计468136元,折后价为330000元,即其中货款305555.37元,运费、安装、搬运费24444.63元。双方陈述之后经协商对上述内容作了删减,减去了一楼玄关矮鞋柜、一楼玄关高鞋柜、二楼主卧斜角柜、三楼主卧斜角柜,价格共计22966元。减去上述项目后,食品级大豆胶实木价格共计168125元,橡胶木实木3156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为210808元。关于合同总价,双方均确认合同约定的32万元是预估价,应当以之后整装报价表上约定的33万元为准。双方陈述之后经协商同时对上述内容作了增项,增加了以下内容:二楼茶边柜价格共计15568.87元,柜体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价格为8342.92元,柜门、雕花楣板、罗马柱、廊桥、脚线和顶线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7225.95元;四层楼踢脚线,未约定具体材质,价格14400元;二楼小孩房岛台,材质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6000元;楼梯护墙板价格共计8346元,其中护墙板为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价格为4275元,反扣装饰线条、脚线、顶线、顶线转角、腰线、顶线转角均为非洲红胡桃实木,价格为4071元。以上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共12617.92元,未约定材质的1440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17296.95元,共计44314.87元,折后合计30134.11元。关于以上增加和减项的价格,苏玲陈述称护墙板是桑竹公司承诺赠送的,二楼茶边柜、四层楼踢脚线、二楼小孩房岛台与减项相抵,故合同总价33万元不变;桑竹公司陈述一楼护墙板是赠送,但其提交的“合同后增加项”中二楼茶边柜、四层楼踢脚线、二楼小孩房岛台、楼梯护墙板是要重新计算价格的,即增价折后价为30134.11元,但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增项后总价重新进行过确认。以上删减一楼玄关矮鞋柜、一楼玄关高鞋柜、二楼主卧斜角柜、三楼主卧斜角柜,增加二楼茶边柜、四层楼踢脚线、二楼小孩房岛台、楼梯护墙板后,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共180742.92元(168125+12617.92),橡胶木实木31560元,未约定材质的1440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228104.95元(210808+17296.95)。苏玲向桑竹公司支付的款项如下:2019年7月18日支付28000元,同日再次支付50000元,2020年1月18日支付50000元,2019年7月18日支付50000元,2020年1月18日支付50000元,以上共计228000元。2020年1月18日,桑竹公司向苏玲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德阳保利莱茵庄园40栋102房交付的定制家具货款228000元。二、2020年6月4日,苏玲委托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对其提供的一块衣柜门板进行检测,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依据《GB/T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作出《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QJB120W02584):“经检验,该样品取样部位木材名称为桦木科桦木属桦木,拉丁名:Betulasp.”。同日,苏玲委托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对其提供的一块门板进行检测,国家家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依据《GB/T16734-1997中国主要木材名称》作出《检验检测报告》(编号:AQJB120W02585):“经检验,该样品取样部位木材名称为柏科柏木属柏木,拉丁名:Cupressussp.”。《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GB/T18513-2001)中载明:“表2(续)3.2.52奥克榄(木材名称),属橄榄科(科别),主要产地:加蓬、赤道几内亚、刚果(布)等;表2(续)3.2.329樱桃木(木材名称),属蔷薇科(科别),主要产地:北美洲、欧洲、亚洲西部及地中海地区”。另,红胡桃木学名为奥克榄,属于橄榄科奥克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主要木材名称》(GB/T16734-1997)中载明:“表1针叶树材2.1.6柏木(木材名称),表2(续)2.2.24桦木(木材名称),2.2.88橡胶木(木材名称)。苏玲陈述其检验的衣柜门板是二楼小孩房学习区的柜门,合同约定的是非洲红胡桃实木,检验的门板是二楼小孩房子母门,合同约定的是橡胶木实木;认为除了食品级大豆胶实木与约定一致外,其余约定的橡胶木和非洲红胡桃木,实际使用木材均与约定的不一致。桑竹公司认可上述鉴定的情况。关于实际使用木材的情况,桑竹公司作如下陈述:1.认为合同中约定的非洲红胡桃木实际不存在,实际使用的木材均是混合木材,并非非洲红胡桃木;合同中约定的橡胶木实木,实际使用木材也都是混合木材并非橡胶实木;合同中约定的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同色免漆板、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多层和食品级大豆胶实木颗粒,实际使用木材与约定一致。2.因国家标准中并没有非洲红胡桃实木,约定的材质只能代表双方约定的一个中高端的标准而非具体的木材,故不能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认定,约定的材质品种也不能代表实际用料的情况。3.苏玲在桑竹公司下单后,桑竹公司按照苏玲的订单向商家采购。根据《成都欧范一厂订货详单》上载明的木材类型,虽然其采购的木材约定均为“欧洲樱桃”,但实际上国际木材标准中也并没有欧洲樱桃木的品种,其订购的也只是一个中高端的档次,并不代表具体的木材,认为约定的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欧洲樱桃均是一种档次。三、成华区桑兰竹青家居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为赵兴顺,经营场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富森美公司提交与赵兴顺签订的《成都富森美家居装饰建材总部家具馆入市经营合同》,载明合同有效期从2019年6月1日起到2020年5月31日止,证明富森美公司实际向商铺出租与赵兴顺,并未出租与桑竹公司。苏玲对上述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赵兴顺系桑竹公司的股东,该合同恰好能证明桑竹公司在富森美公司中承租商铺,但在2020年1月时,桑竹公司已搬离;桑竹公司认可上述合同的真实性,认为赵兴顺是桑竹公司的股东,代表桑竹公司与富森美公司签订合同,但合同到期后桑竹公司已搬离。庭审中,苏玲认为桑竹公司提供商品时有欺诈行为,主张撤销合同,并要求桑竹公司对其进行三倍赔偿;依据桑竹公司和富森美公司之间存在租赁合同关系,要求富森美公司作为租赁柜台方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主要采信了营业执照、商品订货单、检验检测报告、中国主要进口木材名称、中国主要木材名称、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交通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平安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收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笔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案由及桑竹公司、富森美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对此,一审法院综合评析如下:第一关于本案的案由,桑竹公司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关系,苏玲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中,由桑竹公司根据苏玲要求的尺寸、颜色、材质及设计方案,向苏玲提供定制家具并进行安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维修、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的规定,本案应系承揽合同纠纷。第二关于桑竹公司是否具有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的规定,欺诈行为构成要件包括欺诈者对其欺诈行为具有欺诈故意,且受害人所作出的错误意思表示与该欺诈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要求经营者不得欺诈,也是对经营者诚实守信的要求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本案中,在苏玲和桑竹公司签字、盖章的《德阳保利莱茵庄园木作整装报价表》上明确约定的部分材质为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但桑竹公司明确表示其提供的家具并非系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对此桑竹公司解释系双方对档次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桑竹公司作为家具经营者,对其所销售的家具材质及家具材质的种类应属明知,如实告知定制家具的材质和交付与约定相符材质的家具是桑竹公司的义务、不欺诈的最基本要求。木材材质不是普通消费者能够凭肉眼识别的,桑竹公司在明知其提供的木材并非为约定木材的情况下进行交付,构成欺诈。第三桑竹公司是否应当退一赔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在桑竹公司存在欺诈的情况下,苏玲有权要求撤销合同。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虽桑竹公司所供家具全部均已安装完毕,拆除可能会对苏玲的房屋及桑竹公司的家具产生不必要的损毁,但苏玲坚持对家具进行拆除,且苏玲与桑竹公司均不对案涉家具的现价申请评估,根据桑竹公司的过错情况,本院确认桑竹公司应将案涉家具拆除取回后向苏玲退还已付款项。因桑竹公司提供的家具具有整体性,柜门与柜台具有不可分割性,在柜门、罗马柱等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即便柜体的材质符合约定,但亦会损及整体性质及使用目的,导致整个柜子的价值无法实现。故桑竹公司应将案涉家具整体拆除后向苏玲退还已付款22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根据上述已查明事实及法律规定,苏玲要求桑竹公司支付三倍赔偿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的金额,虽然在双方确认《德阳保利莱茵庄园木作整装报价表》后,对其上载明的项目有所删除和增加,苏玲主张双方协商增减后价格相抵总价不变,桑竹公司主张应当按照增项的价格另外增加款项。但在案涉家具已安装完毕的情况下,桑竹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增项后所增加的价格达成过一致意见,故桑竹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一审法院确认在双方对《德阳保利莱茵庄园木作整装报价表》上项目增减后价格总价仍为33万元。在增减后的项目后,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共180742.92元,橡胶木实木31560元,未约定材质的14400元,非洲红胡桃实木228104.95元,共454807.87元,故按照折后总价33万元,其中货款305555.37元的比例计算,在305555.37元中,食品级大豆胶实木共121429.23元,橡胶木实木21203.08元,未约定材质的9674.41元,非洲红胡桃实木153248.65元。因本案中,桑竹公司未按照约定提供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故应当按照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的总价即174451.73元向苏玲支付三倍的赔偿款523355.19元。第四关于富森美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苏玲并未举证证明桑竹公司与富森美公司存在柜台租赁关系,富森美公司出示的租赁合同系富森美公司与成华区桑兰竹青家居用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赵兴顺之间签订的。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的规定,主要目的是给消费者主张权利以便利,避免此时因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无法找到或路途遥远等原因,造成消费者维权困难。从立法本意来看,销售者和服务者、展销会的举办者之间并不是连带责任人,而是不真正连带责任人,提供商品和服务的销售者、服务者系最终责任人。本案桑竹公司系本地企业,亦参加了诉讼,苏玲已向其主张权利且并无任何妨碍,富森美公司不符合承担法定责任的条件。故,对苏玲要求富森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桑竹公司应自行拆除由其安装在四川省德阳市内的家具,并向苏玲退还228000元,如家具无法拆除退回的,应按照附件清单中所列单价的0.67倍(305555.37元÷454807.87)计算价款并在应退款总价中据实扣减。同时,桑竹公司还应向苏玲赔偿523355.19元。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桑竹公司拆除安装在四川省德阳市内的家具(具体内容见判决书附件);桑竹公司向苏玲退还228000元;桑竹公司向苏玲支付赔偿款523355.19元;驳回苏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6元,由苏玲承担2847元,桑竹公司承担4899元。本院二审期间,桑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苏玲与赵兴顺的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苏玲当时提出的异议主要是产品质量,而不是产品材质本身。苏玲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认为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事实是桑竹公司是否存在欺诈的情况,而桑竹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的聊天记录与本案的争议焦点关联性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苏玲是否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权利,二是桑竹公司在案涉交易过程中是否构成消费欺诈,三是案涉家具是否应当全部由桑竹公司负责拆除。对此,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该法保护。本案中,苏玲与桑竹公司就相关家具定制以及安装签订了合同,苏玲为自家的生活消费向桑竹公司定制家具,接受桑竹公司的安装服务,所以无论苏玲与桑竹公司是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苏玲都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受《消法》保护。因此本案的审理应当适用《消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二、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苏玲与桑竹公司约定的家具材质为“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而桑竹公司实际上交付的家具并非由“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制成,客观上桑竹公司提供了与合同约定不符的产品。虽然桑竹公司主张实际上并不存在“非洲红胡桃实木”这种木种,橡胶木实木在实际中也是混合木材,但本院认为,从苏玲的角度来看,根据合同,其只能理解案涉家具应由“非洲红胡桃实木”和“橡胶木实木”制造,但桑竹公司作为家居经销企业应当客观地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如实告知消费者获得的产品的真实材质,而桑竹公司却用了不存在的木材名称,以及并非实际生产材料的木材名称来描述其提供的家具材质,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一审法院认定桑竹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存在欺诈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而基于桑竹公司存在欺诈,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考虑桑竹公司存在欺诈的产品数量,以及双方合同总金额、折扣等因素综合计算出桑竹公司应当向苏玲退款228000元并赔偿523355.19元,基于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确认。三、关于案涉家具是否应当全部由桑竹公司进行拆除,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情况,苏玲定制的家具为成套的家具,而成套的家具在外观上最大的特征便是整体性,而在本案中,全套家具的绝大部分已被查明为存在实际材质与约定材质不符的情况,而本院也已认定桑竹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退款退货是必然的法律后果,在绝大多数产品需要退还的情况下,作为成套的家具,消费者亦无单独保留部分产品的必要,因此按照一审法院所附清单确定应当退还的案涉家具符合客观情况,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拆卸的主体,如前所述,本院认定导致案涉合同被撤销的过错在于桑竹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桑竹公司作为过错方应当承担恢复合同签订前原状的责任。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桑竹公司作为案涉家具的安装人,更有利于保障拆卸过程中不额外造成更多的损失,也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综上所述,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应由桑竹公司完成应退还的家具的拆卸工作予以确认。据此,桑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314元,由成都桑竹家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长  牛玉洲审判员  陈丽华审判员  孙 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佳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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