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司建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71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718号案件名称
刘博、司建军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刘博;司建军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982执718号申请执行人:刘博,男,汉族,住敦煌市。被执行人:司建军,男,汉族,住敦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博与被执行人司建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敦煌市人民法院(2020)甘0982民特54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规定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650元。本院以(2021)甘0982执71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全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证券、无房产、无车辆。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据法律规定本院将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甘0982民特54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军铎审 判 员 王 军审 判 员 闫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马冰阳书 记 员 黄鹏程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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