刀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282民初2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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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2民初2008号案件名称
刀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桦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刀某;李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吉0282民初2008号 原告:刀某,住甘肃省夏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桦甸市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刀某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刀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刀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0000元;2.利息按本金200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为同事关系,2021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钱急用一天,于是原告借给被告20000元。后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诿,至今未还款给原告。现原告为了维权,万般无奈下只得诉讼至法院。李某未作答辩。刀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1月1日,李某向刀某借款20000元,此款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刀某提供的微信、短信截图及借记卡动账提醒记录能够证明其与李某存在借贷合意及向李某交付借款20000元的事实,刀某要求李某偿还借款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刀某的利息主张,本院认为,刀某未能举证证明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及借款利息,故本院对刀某的利息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刀某借款20000元;二、驳回刀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4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凤桐 人民陪审员 刘加圣人民陪审员 闫成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甘冬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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