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汤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75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758号
  • 案件名称

    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汤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汤伟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758号申请人: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鑫众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东门桥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A1-1地块)1幢4单元4层1号。法定代表人:罗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封波,男,199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系公司员工。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天健芙蓉盛世花园二期H栋20层、21层。负责人:李云焕,总经理。被申请人:汤伟,男,199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申请人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汤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汤伟的银行存款87494.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贵州豆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汤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汤伟的银行存款87494.5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莹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