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3570号 原告:丽水市广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人民路649号科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2MA28J74T3F。 法定代表人:周奎炎。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琳、章茜婷(实习),浙江元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敏,女,住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陶林娇,女,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 本院在审理丽水市广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敏、陶林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丽水市广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丽水市广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章露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陈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