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郭红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2执157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12执1578号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郭红雷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郭红雷;宋文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2执15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负责人:徐广志,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郭红雷,男,198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宋文芹,女,198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津南中心支行与被执行人郭红雷、宋文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津0112执157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宝晶审 判 员 叶程鹏审 判 员 王岩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李龙飞书 记 员 杨 雷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兵、梁清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1838号之一 下一篇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贾艳云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73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