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兵、梁清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702执18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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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执1838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兵、梁清安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唐兵;梁清安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02执18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兵,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清安,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唐兵与被执行人梁清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唐兵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清安有财产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经本院向申请人唐兵确认,其已同意被执行人梁清安长期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湘0702执1838号案件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彪审 判 员 刘 沫审 判 员 王中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王正浩代理书记员 杨连萍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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