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8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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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8544号案件名称
大连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大连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爽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8544号原告:大连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埔路111号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张兴杨,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珈玮,系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伟,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爽,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原告大连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 莉人民陪审员 毕艳玲人民陪审员 雷静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姝珺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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