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嵩与朱利国、孙小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811执恢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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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811执恢917号案件名称
高嵩与朱利国、孙小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嵩;朱利国;孙小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811执恢917号申请执行人:高嵩,男,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朱利国,男,住济宁市任城区。被执行人:孙小杰,女,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嵩与被执行人朱利国、孙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7日通过法院司法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一、本案采取的执行措施(财产)如下:1、银行存款: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因被执行人涉案较多,被执行人账户被其他案件冻结。2、车辆: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孙小杰名下有鲁H527CQ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在首次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该车辆,但未实际控制。3、工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企业注册登记、对外投资及股权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孙小杰现经营位于济宁市任城区茶百汇茶叶店。经过本院现场调查,其营业执照经营者为孙小改。4、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本院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并未查询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账户。5、不动产:本院通过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利国、孙小杰名下位于济宁市,因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朱利国到庭履行了5000元的还款义务,其他暂时未能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二、本案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孙小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以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要求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时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宋 连审判员 闫 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鑫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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