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倍熔、谭亚玲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6执保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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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6执保61号案件名称
田倍熔、谭亚玲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田倍熔;谭亚玲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6执保61号申请执行人:田倍熔,女,1984年4月3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县高村镇御龙湾小区****,公民身份号码:4312261984********。被执行人:谭亚玲,女,1979年6月22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住湖南省麻阳县高村镇富州南路**民身份证号码:4330251979********。申请执行人田倍熔申请被执行人谭亚玲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执行人谭亚玲所有的在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10146500********的银行存款30000元。申请执行人以其投保的中国人寿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单号为6615492021430123000052)一份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谭亚玲在湖南麻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10146500********的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舒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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