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471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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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4719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训兵;袁泽华;唐亚星;熊娟;刘建;杨素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47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号。法定代表人:卢虎行。被执行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开区金洲大道创业大楼7楼。法定代表人:唐亚星。被执行人:刘训兵,男,196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被执行人:袁泽华,女,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被执行人:唐亚星,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熊娟(曾用名:熊娟娟),女,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刘建,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杨素娟,女,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刘训兵、唐亚星、刘建、袁泽华、熊娟、杨素娟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2020)湘0104民初1232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经执行完毕。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本案保全阶段以(2020)湘0104民初12321号民事裁定书之二查封的被执行人熊娟名下位于××乡××路(盛翠豪庭)6栋1-101(权证号码:湘(2××8)宁乡市不动产权第0××3号)房屋。二、解除对本案保全阶段以(2020)湘0104民初1232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查封的被执行人唐亚星名下位于宁乡县××路××路、楚沩路交汇处(春城万象广场)5栋1705号(权证号码:湘(2××7)宁乡县不动产权第0××1号)房屋。三、解除对本案保全阶段以(2020)湘0104民初123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乡××巷××村(土地证书号:湘(2019)宁乡市不动产权第0××6号、宗地代码:430124113211GB00020)土地。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丽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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